全国服务咨询热线:

13666301365

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文章  >  压力容器什么时候需要进行抗震计算?

压力容器什么时候需要进行抗震计算?

更新时间:2025-12-29       点击次数:38

1、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3.0.2  P2,压力容器设备属于抗震设防类别为乙,丙,丁类;

2GB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3.1.2p6,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除本规范有具体规定外,对乙,丙,丁类的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3、《结构动力学理论及其在地震工程中的应用》p167(注1 

设备自震周期在1/33秒和33秒之间加速度放大系数大于1,在这一自震周期之外其加速度放大系数等于1;这个结论是通过试验得出的;注释:当加速度放大系数等于1时,结构加速度与基础加速度值相当,可以用静力学分析结构的响应,包括位移、内力等;

4、符合GB150的设备,除塔器,球罐以外,其自震周期均小于1/33秒,故免除抗震计算,塔器设防烈度7级及以上考虑地震载荷;

5、压力容器设备的锚固力另当别论,要考虑连接件及其相接触件的强度。


全国统一服务电话

0631-5766718

电子邮箱:whhuanyu@126.com

公司地址:威海市高新区初村镇山海路200-1号

业务咨询微信

鲁公网安备 371000020014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