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设计使用年限由设计单位根据容器的预期使用年限确定。容器的预期使用年限由设计委托方以正式书面形式向设计单位提出。压力容器的设计使用年限应在设计图样中注明。2. 压力容器的设计使用年限不等同于实际使用年限。压力容器的使用者应按现行法规《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的要求对容器进行定期检验、定级。当容器的操作条件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实际测量数据,重新估算腐蚀速率,确定容器新的使用年限。3. 确定容器的设计使用年限应包括下列因素:(1)选择适宜的材料及结构设计;(2)合理的腐蚀裕量;(3)合适的制造、检验要求;(4)限制蠕变(高温工况)或疲劳的可能性;(5)容器建造的费用;(6)容器在装置中的作用;(7)装置的操作周期。4. 容器的设计使用年限宜符合下列规定:(1) 铬钼钢或名义厚度≥50mm的高合金钢厚壁加氢反应器:不少于30年;(2) 其他反应器、直径≥4m或重量≥100t或总高度≥60m的塔器、高压热交换器壳体、名义厚度≥50mm 容器、球形储罐:不少于20年;(3)其他塔器、容器、热交换器壳体及管箱:不少于15年。5. 对于工作温度或工作压力有周期性变化的容器,应在设计图样中注明设计使用年限内温度或压力变化的循环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