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1、压力管道清理、吹扫和清洗(以下简称“吹洗")应考虑管道制作、装配、存放、安装和检验、检查、试验期间造成的污染和腐蚀产物对管道使用的影响。 2、对于强氧化性流体(如氧或氟)管道,应在管道装配后、安装前分段或单件进行脱脂,包括所有组成件与流体接触的表面均应脱脂。应避免残存的脱脂介质与氧气形成危险的混合物。 3、低温使用的管道应吹扫清除系统中的油、脂、水气,避免阀门的冻结、管道或小孔的堵塞。 4、带控制点的工艺流程图和设计施工图上应标明吹扫、清洗管道的预留位置。吹扫、清洗方案应在管道安装之前提出。 5、吹洗方法应根据管道的使用要求、工作介质及管道内表面的脏污程度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600mm的液体或气体管道宜采用人工清理; b)公称直径小于600mm的液体管道宜采用水冲洗; c) 公称直径小于600mm的气体管道宜采用空气吹扫; d)蒸汽管道应采用蒸汽吹扫,非热力管道不得采用蒸汽吹扫; e)有特殊要求的管道应按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相应的吹洗方法。 6、管道吹洗前,不应安装孔板以及法兰或螺纹连接的调节阀、重要阀门、节流阀、安全阀、仪表等。 焊接连接阀门和仪表应采取流经旁路或卸掉阀芯,并对阀座加保护套等保护措施。 7、不准许吹洗的设备及管道应与吹洗系统隔离。 8、管道系统的吹洗应确保安全,业主方和设计方应提供吹洗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环境和安全操作技术要求。吹洗所用的介质不宜采用易燃、有毒的流体,当不可避免时,应制定专门的预防措施,且符合下列要求: a)液体应排放到安全的收集点,气体排放应选择安全的露天地点; b)气体、液体的排放应远离火源和人员; c)应对吹洗工作区域进行隔离,并在其四周设置警戒标识,对进入人员进行管控。 9、已吹洗干净的管道组成件、装配管段或整个管道系统应及时采取封闭管口或充氮保护等措施防止再污染。 10、管道吹洗的质量检验和验收应符合相关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规定。
二、水冲洗 管道水冲洗时应使用洁净水。冲洗奥氏体不锈钢管道时,水中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50mg/L。
三、空气吹扫 空气吹扫时的吹扫压力不得超过容器和管道的设计压力。
四、蒸汽吹扫 1、蒸汽吹扫前,应先行暖管、及时排水,并应检查管道热位移。蒸汽吹扫应按加热—冷却—再加热的顺序循环进行。吹扫时管道附近不得放置易燃物。 2、蒸汽吹扫用的临时管道应按蒸汽管道的技术要求安装。
五、化学清洗 1、操作人员应穿专用防护服装,并应根据不同清洗液对人体的危害,佩戴护目镜、防毒面具等防护用具。 2、清洗液的配方应经过鉴定,并曾在生产装置中使用过,经实践证明是有效可靠的。 3、化学清洗后的废液处理和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规定。